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9号
处罚日期:2016-07-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法定代表人:曾敏建,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产品、服装、饰品、鞋帽、日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201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印制宣传册300份,其广告费用3100元,然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册上宣传“迄今为止拥有遍及全国各地数百万注册用户,数千家供应商,成为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受消费者欢迎和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赢得网购市场美誉更高的评价。一期投资1000万,”等,以上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从2016年4月以来当事人投诉记录为12条,因当事人投诉量多,社会影响较大,属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证据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发布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广告宣传册一份、广告制作费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册发布含有虚假广告内容及印制广告宣传册费用的违法事实。证据四通过12315投诉举报调取记录12起。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宣传招商加盟。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发布“迄今为止拥有遍及全国各地数百万注册用户,数千家供应商,成为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受消费者欢迎和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赢得网购市场美誉更高的评价。一期投资1000万,”等宣传用语的广告,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发布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及认识。证据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6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广告宣传册中的“迄今为止拥有遍及全国各地数百万注册用户,数千家供应商,成为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受消费者欢迎和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赢得网购市场美誉更高的评价。一期投资1000万,”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与事实明显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1、罚款31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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