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45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贵居”第13803029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芳,注册资本:130.0万元,经营范围:工艺品、装饰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节能环保产品、家用电器的批零兼营及网上销售;汽车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汽车技术的研发、转让及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进出口)。
当事人自2015年6月1日委托深圳厚德仁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贵居”牌智能自动车衣。当事人采取通过发放产品宣传页的广告形式对外进行推广招收加盟商销售。至今,当事人发展区域加盟销售商25余户。广告内容含有“贵居智能自动车衣聘请高科技团队研发!……”等内容。该宣传页上宣传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系委托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共分三次印制,计:4.15万张单页,合计广告费用2.0750万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贵居”智能自动车衣聘请高科技团队研发!等内容宣传页1张;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1、no:0004583号;2、no:0004567;3、no:0004589;收款收据3张及与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宣传页的合同书一份;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六)硚口区长丰工商所投诉处理函,证明当事人被11个加盟商投诉的事实。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016年6月12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区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