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16)24号
处罚日期:2016-06-21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逸捷新能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工业园1幢二层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方元桥,股东:林颜、方元桥,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逸捷新能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和“捷安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逸捷新能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工业园1幢二层1号,法定代表人:方元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电动车研发、生产、销售,自行车、电动车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2016年4月26日我局收到相关举报及督办件,反映武汉逸捷新能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商业欺诈,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16年5月4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案现已查结。
当事人2015年6月16日注册成立,因股东间争议、装修、筹备等原因,2016年3月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模式为通过发布广告,以发展代理商加盟的形式销售电动车。2016年2月24日与香港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捷安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12类: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转让协议,获得“捷安贝”注册商标所有权。2016年3月5日当事人分别与山东武城恒和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山东德州市德城区福旺电动三轮车厂(以下简称“福旺”)、常州市赛豹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豹”)签订《订购加工销售合同》,由当事人提供“捷安贝”商标标识、《捷安贝电动车用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由上述三个生产企业提供相应车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国家标准等资质,将厂家生产的电动车,经加工贴牌后成“捷安贝”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三份合同共约定加工贴牌7000辆电动车(二轮、三轮各3000辆,四轮1000辆),共向三家生产企业付预付金90万(“恒和”45万、“福旺”20万,“赛豹”25万),目前购进电动车189辆(二轮147辆,三轮17辆,四轮25辆)存放在当事人展厅,货值54万。当事人至今共发展代理商27家,签订《代理加盟合同》27份,收取代理费200.5万元,2016年4月当事人共有共有6起投诉举报。当事人为了发展代理商,2016年3月1日与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伍玖”)签订《959品牌招商网信息发布合同》,由“玖伍玖”在其www.959.cn网页上发布“图片、文字链”广告,费用4万元。2016年3月28日与中视商盟(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发布合同》,由该公司在其www.hao315.com网页上发布捷安贝相关信息,费用3万元。以上当事人广告费用合计7.万元。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内容有:1,100公里仅用电1.2度,成本低;2,产品销售量突破400万台;3,捷安贝与德国博世携手研制电动车核心技术;4,大品牌有自己的工厂,40万㎡生产基地,全年热销供货紧密,湖北制造基地,占地约40万平方米,年产能规划约数百万辆,拥有10多条现代化同步成车装配生产线及成本输送;5,16年市场经验,毫无保留全教给你。经查,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均为虚假、不真实。同时在互联网上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行为进行以下宣传:“总部全程指导,成功之行在此开驶”、“紧跟时下政策,收益才能不落人后”、“要问它销量为何如此惊人,新型技术是关键,胜过传统,捷安贝一步搞定”、“有天空的地方,就有捷安贝自由穿梭”、“大品牌有自己的工厂,掘金变得更容易”、“每月盈利如轴转,规避风险不算难”、“六大经营方式,全方位拓宽收益渠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行为。3.当事人提供的“捷安贝”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其商标所有权。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三份《订购加工销售合同》、《展品样品明细表》、《捷安贝电动车用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证明其贴牌加工的事实及贴牌加工的数量、货值。5.当事人提供的三个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证明其电动车的相关质量资质。6.《代理合同书》证明当事人发展加盟代理的事实。7.《959品牌招商网信息发布合同》、《网络推广发布合同》、《送货证明单》、《广告费收据》、《广告费发票》、《网页截屏》、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及广告费金额。8.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的代理商的《询问笔录》、《投诉举报记录》证明当事人被举报投诉的事实。
2016年6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工商听告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一个月时间内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量虚假及对投资回报预期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的广告宣传,并通过该违法广告诱人签订27份代理合同书,收取200.5万元代理费,骗取广东、湖南、贵州等外省人员进行投资加盟,并多次被投诉举报,其行为构成严重情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香港路25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交通银行花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工商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