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32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16栋办公楼1-4层(8),法定代表人:苏彪,股东:沈帮望、苏彪,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迪迈”第18466158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10月2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迪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16栋办公楼1-4层(8),法定代表人:苏彪,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零部件、服装、鞋帽、家居饰品、五金产品、自行车、化妆品、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广告制作及发布;计算机软件开发;个人形象设计;网络技术的研发;摄影服务。
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诚16栋办公楼1-4层(8)的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互联网及宣传册对外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并对此案展开调查。
查明,当事人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销售“迪迈”牌智能遥控紫车车衣销售。当事人主要通过公司网站网页、电视广告和宣传册对外宣传。产品的销售模式是:客户看到网页宣传后到当事人公司考察,再签订加盟合同,当事人公司依据合同销售商品给客户。当事人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对外推广宣传,公司的官方网址是www.dimai88.com。该公司委托北京汇鑫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新疆影视频道发布电视广告,相关的宣传广告册和展板(海报)是找孝感开发区虹景图文工作室印制的,没有签订合同。在该公司为了宣传需要在宣传册夸大虚构的宣传:“获得了多项国家专利技术,拥有国家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中国自主创新名优产品、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等众多资质认证”、“先后与东风、高资法、德尔福、雷诺、比亚迪等车企建立了广泛的战略合作关”。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投资人眼球,让客户注意我们的产品在该公司展板宣传中出现:“迪迈创造最便捷车衣”、“世上最智能的汽车自动车衣”、等禁止性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委托北京汇鑫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新疆影视频道发布电视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0元。西藏地面报道广告费1400元。有付款凭证。该公司官方网站在“百度”搜素引擎进行推广,于武汉百捷阶级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推广协议,协议约定一年的服务费为2400元/年。该公司相关的宣传广告册和展板(海报)是找孝感开发区虹景图文工作室印制的,没有签订合同。宣传册、展板(海报)印制共计投入费用为6200元。有相关付款票据。
1.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份4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广告费付款凭证1份4页,广告推广协议2份5页,宣传册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苏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徐重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17)号)1份2页,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今147起投诉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记录在案,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201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该案件是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2016)第(017)号),当事人的广告虚假宣传涉及人员众多,投诉、举报量大;并引起多起受骗人员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事件,甚至发生受骗人员要跳楼、喝农药等过激行为;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库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库各开户银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