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案处字(2015)第070201510223号
处罚日期:2015-07-24 处罚内容:罚款1144.0元;责令公开更正;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A区142室,而非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B座7楼,法定代表人:何春荣,股东:毛海兵、何春荣,经营范围为:净水设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销售家用电器、净水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机电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927527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E通全”而非“e通泉”。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e通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8002830771
住所: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A区142室
法定代表人:毛海兵
经营范围:净水设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销售家用电器、净水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机电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13年1月3日起,通过印制广告宣传单片的方式宣传本公司的网络电话卡,在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宣传单片上有“在400-668-8686,360个美女客服,360个网络数据工程师365*24小时为客户的通话保驾护航”的宣传内容,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为虚假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宣传单片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再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荣晖办公用品经营部印制的,共制作50份,广告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286元。
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广告宣传单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肆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