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3717号
处罚日期:2016-05-19 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鑫龙云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鑫龙云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066,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3号华腾国际1#16层,法定代表人:王振河,股东:陈才、王彩云、王振河,已于2016年5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骄兰怡朵”第9130212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鑫龙云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鑫龙云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振河,股东陈才、王彩云,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鑫龙云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骄兰怡朵”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鑫龙云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066
注册号:110105013544484
法定代表人:王振河
经查: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我分局于2016年2月18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