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霞市管处字(2016)9-1003号
处罚日期:2016-07-14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机关:福建省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号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杨友星,股东:杨友星、丁建军,已于2017年3月1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16日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友星,股东杨友星、丁建军没有注册“诗欧”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和“诗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号:35092110004699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号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杨友星,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7月25日,营业期限:201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网络产品、电子产品研究、开发、销售;网上经营:服装鞋帽、装饰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联系电话:***。
2016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务监管案件线索抄告函(宁工商网监抄字[2016]第004号)提供的相关线索,依法对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号楼170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构交易行为。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即向本局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本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松港所负责调查取证。
经查:你公司主要为淘宝卖家提供商品货源、网店运营指导和网店托管服务。你公司内设部门有营销部、辅导部、行政部,共有员工29人。其中,营销部20人,负责在网络上招募金牌代理客户和网店托管客户;辅导部6人,负责为金牌代理客户和网店托管客户提供网店运营指导和托管服务;行政部3人,负责人事、财务及后勤工作。
经营期间,你公司营销部员工通过阿里旺旺、腾讯QQ等聊天工具向淘宝卖家推销其金牌代理与网店托管服务。金牌代理服务主要是客户缴纳800元代理费,双方签订《金牌代理合同》,你公司为客户提供网店运营辅导服务与服饰代理权限;网店托管服务主要是客户缴纳3个月7000元托管费,双方签订《网络托管合同》,你公司全权操作和运营客户网店,并保证最低销量600-800件以上的真实销量。你公司在提供网店托管服务过程中,为尽快提升客户网店的销量(达到参加淘宝官方活动的条件),以“给客户安排刷单”的方式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刷单具体操作如下:你公司辅导部员工或客户通过YY、QT等语音平台发布刷单任务,邀请平台上的专业刷手在客户网店下单(假装购买商品)→客户付给刷手佣金(每笔5元)→客户花4元购买你公司商城(http://www.shiofushi.com)空包专用链接→你公司给客户提供快递单号(通过空包网站http://www.92my.org购买的真实快递单号,每个单号4元)→客户将快递单号录入淘宝网物流系统→物流记录显示签收后,请下单刷手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交易成功,客户网店得到一笔交易记录。上述流程实际上并没有真实买卖关系或服务的发生,是虚构商品交易信息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虚构交易提高交易量,让客户的网店获得更高信誉值,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开业至今,你公司商城“空包专用链接”共交易4795笔,即你公司为其托管客户刷单提供“空包服务”4795次,每次收取费用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91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务监管案件线索抄告函(宁工商网监抄字[2016]第004号)1份,消费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16年3月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6年3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脑获取的“商城空包下单流程”文档打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通过商城(http://www.shiofushi.com)为其客户进行刷单的详细操作过程及提供“空包服务”每单4元的事实。
证据四、201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获取的《金牌代理合同》(甲方: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乙方:谢仕红)复印件1份3页,《网店托管合同》(甲方:刘含金;乙方:霞浦诗欧网络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招收金牌代理和网店托管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网店运营辅导、网店托管服务及在网店托管服务过程中进行刷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友星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提供“空包服务”,为其托管客户虚构交易提高交易量及信誉值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城内“空包专用链接”购买记录截图3张 ,证明在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当事人共为其客户刷单提供“空包服务”4795次,收取费用共计19180元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友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友星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霞市管听告字〔2016〕9-1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提供网店托管服务过程中,通过给客户安排刷单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空包服务”,违规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从而提升客户网店商业信誉。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5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霞浦县农业银行营业所如数缴纳。(收款人账号:13240101012001547;项目编码:710)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霞浦县人民政府或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