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2015-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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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王虎正,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祖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野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庄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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