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2015-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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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晓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万红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陈博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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