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2015-1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余烤鱼堂实为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07,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苗芸、赵延琳,经营范围为: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
原告李伟中,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男,系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嘉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中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中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李伟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冉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民初891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988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39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3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910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37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18号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常民辖终字第101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14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74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53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