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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温乐知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2014-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宏达创建实业有限公司实为宏达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通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004房,法定代表人:刘期山,股东:张力云、刘期山,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冰激凌店、冷饮店服务;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小吃服务;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通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注册“澳泽烘焙”第12859515号第43类商标,但没有面包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澳泽烘焙”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宏达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且广州通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余。

被告广州通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期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勃与被告广州通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黄勃负担。

审判员    包素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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