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2014-04-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荣事达集团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子珍,股东:安徽品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子珍,经营范围为:电脑洁身器及电器产品、卫浴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空气源热水器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集成吊顶、晾衣架、智能家居、木门、木地板产品开发、销售;PP-R管材管件、U-PVC管材管件、PE-RT地暖管等塑料管道制造、销售;新型建材开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灯具灯饰及太阳能灯具、照明电器及附件、其他其他照明器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桑拿设备、光波浴房设备、足浴桶、健身设备销售;低压电器、开关插座、配电箱及电气附件产品开发、销售;(专项许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技术服务(除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智能家居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开关插座开发、制造、销售;汽车用品、智能车位锁开发、制造、销售;智能锁具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建筑装饰装修用材、陶瓷、瓷砖、发热芯片、涂料、工业涂料、建筑胶粘剂、防水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化工材料销售(除危险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荣事达”第3439861号第11类坐便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而非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子珍、股东安徽品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贤,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0984-9。
法定代表人:郭子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志贤于2014年4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贤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志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李志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斯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