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岳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2014-0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清华凤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18号德邦生物医药园一期工程1号车间502房,而非长沙麓谷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德邦医药园,法定代表人:谢辉,股东:谢涛、谢辉、李伟、肖轩政、邹立伟,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6日);化工产品(不含国家监控的、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产品)、日用品、茶具、化肥的销售。(需资质证、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有效资质证、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原告曹祖涛。
委托代理人钟致远,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清华凤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18号德邦生物医药园一期工程1号车间502房。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祖涛诉被告湖南清华凤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祖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祖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祖涛撤回对被告湖南清华凤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曹祖涛承担。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