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283号
裁判日期:2014-12-1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4栋2楼,法定代表人:胡海军,股东: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胡海军、唐大协,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克(如生),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嘉炜,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嘉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晴和法官吕云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嘉炜在一审中起诉称: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约定星期六公司为南嘉炜保留北京地区儿童乐园经营名额,保留地区为北京,定金2万元。签署协议同时,南嘉炜交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星期六公司未为南嘉炜保留名额,南嘉炜要求星期六公司退还定金,星期六公司不予理睬。星期六公司违反约定,应双倍返还南嘉炜定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嘉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星期六公司双倍返还南嘉炜定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期六公司承担。
星期六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请求驳回南嘉炜的诉讼请求。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签署的是定金协议,3个月内南嘉炜未与星期六公司签订合同,星期六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星期六公司(甲方)与南嘉炜(乙方)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其上载明:乙方对甲方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尽享考察后,认同甲方产品、服务及企业文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定金协议。1、乙方以预付定金方式,向甲方预定星期六儿童乐园经营名额,预定保留区域为北京市。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定金2万元。保留期限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时,本定金冲抵作为合同约定金额一部分,乙方只需交纳差额部分。3、保留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止。4、甲方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乙方定金;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同日,南嘉炜向星期六公司交纳了2万元定金。2014年4月25日,星期六儿童乐园大兴区西红门店进行开业前的宣传工作。2014年5月1日,星期六儿童乐园北京旧宫店开业。经查,星期六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宣传儿童乐园项目实行区域垄断保护政策,即:星期六总部实行区域保护政策,一个区域只授权一家,确保区域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避免恶性竞争,让渠道能够长久盈利、健康发展。诉讼中,星期六公司称区域垄断保护仅适用于县级市。
以上事实,有南嘉炜提交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收据》、银联POS签购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签署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星期六公司虽称儿童乐园垄断保护政策仅适用于县级市,但并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注明,亦未向南嘉炜进行过告知,因此,对其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星期六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预定保留区域为北京市”,星期六公司亦宣称“一个区域只授权一家”的垄断保护政策,故南嘉炜有关星期六公司应当在保留期限内为其在北京市仅保留一家门店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该院予以采信。星期六公司于协议约定的保留期限内又另行授权他人开店,构成协议中约定的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行为。关于定金返还问题,南嘉炜主张星期六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星期六公司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南嘉炜定金”,上述特别约定,已经排除了“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适用。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南嘉炜要求星期六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星期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嘉炜返还定金二万元;二、驳回南嘉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星期六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在福建省,该中心作出(2014)数检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超出了核定的执业区域,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效公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主要事实错误。综上,星期六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南嘉炜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星期六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星期六公司的上诉请求。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该中心作出的报告书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签订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星期六公司上诉称,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报告书,违反了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的规定,报告书应属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就此本院认为,星期六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了报告书的真实性,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星期六公司亦认可报告书中显示的网页内容属实,故该报告书的内容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报告书的内容显示,星期六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宣传儿童乐园项目“一个区域只授权一家”,同时从报告书内容也可看出,在北京市区域,星期六儿童乐园的分店已经开业。星期六公司未履行《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约定的保留承诺,应当向南嘉炜返还定金2万元。
综上,星期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南嘉炜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甄洁莹
代理审判员 王 晴
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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