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商)初字第20639号
裁判日期:2014-08-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4栋2楼,法定代表人:胡海军,股东: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胡海军、唐大协,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原告南嘉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应刚,男,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原告南嘉炜与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嘉炜的委托代理人董小静、被告星期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应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嘉炜诉称: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约定星期六公司为南嘉炜保留北京地区儿童乐园经营名额,保留地区为北京,定金2万元。签署协议同时,南嘉炜交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星期六公司未为南嘉炜保留名额,南嘉炜要求星期六公司退还定金,星期六公司不予理睬。星期六公司违反约定,应双倍返还南嘉炜定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嘉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星期六公司双倍返还南嘉炜定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期六公司承担。
被告星期六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南嘉炜的诉讼请求。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签署的是定金协议,3个月内南嘉炜未与星期六公司签订合同,星期六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星期六公司(甲方)与南嘉炜(乙方)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其上载明:乙方对甲方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尽享考察后,认同甲方产品、服务及企业文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定金协议。1、乙方以预付定金方式,向甲方预定星期六儿童乐园经营名额,预定保留区域为北京市。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定金2万元。保留期限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时,本定金冲抵作为合同约定金额一部分,乙方只需交纳差额部分。3、保留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止。4、甲方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乙方定金;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同日,南嘉炜向星期六公司交纳了2万元定金。
2014年4月25日,星期六儿童乐园大兴区西红门店进行开业前的宣传工作。
2014年5月1日,星期六儿童乐园北京旧宫店开业。
经查,星期六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宣传儿童乐园项目实行区域垄断保护政策,即:星期六总部实行区域保护政策,一个区域只授权一家,确保区域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避免恶性竞争,让渠道能够长久盈利、健康发展。诉讼中,星期六公司称区域垄断保护仅适用于县级市。
以上事实,有原告南嘉炜提交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收据》、银联POS签购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嘉炜与星期六公司签署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星期六公司虽称儿童乐园垄断保护政策仅适用于县级市,但并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注明,亦未向南嘉炜进行过告知,因此,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星期六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预定保留区域为北京市”,星期六公司亦宣称“一个区域只授权一家”的垄断保护政策,故南嘉炜有关星期六公司应当在保留期限内为其在北京市仅保留一家门店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信。星期六公司于协议约定的保留期限内又另行授权他人开店,构成协议中约定的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行为。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南嘉炜主张星期六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星期六公司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南嘉炜定金,上述特别约定,已经排除了“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适用。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南嘉炜要求星期六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嘉炜返还定金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嘉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南嘉炜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二百元;由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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