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2015-10-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五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涛,股东:张鑫鑫、杨学平、赵涛,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化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装饰设备、给类管材、家具、室内装饰材料的销售,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伊美雅”第20类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商标,但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伊美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淑秀。
被告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秀与被告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淑秀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