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2014-06-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法定代表人:张冬军,股东:张冬军、杨芬,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针纺织品、鞋、帽、箱包、纺织原料(不含棉花)、服装辅料、饰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凯琳克斯”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和“凯琳克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男,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知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保证金、合同预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万。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总额人民币45万元款项未支付的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500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在被执行人支付完第一笔款项人民币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三、双方别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孙兆华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冬军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孙兆华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5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邵 钧
执行员 王 宇
执行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