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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2013-07-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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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嘉县乔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上诉人苏州市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就争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不一致的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永嘉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约定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嘉县,永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勇
审 判 员  李莉红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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