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9号
裁判日期:2013-09-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13楼13号,而非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16F,法定代表人:李良锋,股东:郝佩玲、李良锋,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建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廖家”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苏燕。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丰
本院收到原告苏燕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苏燕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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