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2825-2号
裁判日期:2015-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艺传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恒欣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6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潘运阳,股东:陈烁、潘运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可爱”第3198345号第25类婴儿裤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潘运阳、股东陈烁,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和“好可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潘运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飞,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飞,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丰民(知)初字第28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李飞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李飞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713号案件的案款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