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2015-0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庞学福
申请人:唐叶挺
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因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9日、1月21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仲裁协议无效。
经审查: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院认为,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既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且又未对上述协议中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上述仲裁协议应属无效。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滨
审判员 赵全喜
审判员 吴平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臧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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