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裕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2014-0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15层1508室1509室,而非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褚朝阳,股东:褚朝阳、潘建亮,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证劵、期货除外);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注册“辣食尚”第1472142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辣食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何召云。
被告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褚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召云与被告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召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