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2013-12-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冯权,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飞,经理。
冯权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权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法律责任告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傅 松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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