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1825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法定代表人:万应武,股东:张叶、胡进鹏、万应武,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医疗器械(限一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照相器材、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服装、针纺织品、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美迪斯通”第7类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商标,但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美迪斯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再芳,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室。
法定代表人万应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芳诉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再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再芳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