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1825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法定代表人:万应武,股东:张叶、胡进鹏、万应武,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医疗器械(限一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照相器材、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服装、针纺织品、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美迪斯通”第7类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商标,但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美迪斯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再芳,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室。
  法定代表人万应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芳诉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再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再芳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俊

  • 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