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16555号
裁判日期:2015-08-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法定代表人:万应武,股东:张叶、胡进鹏、万应武,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医疗器械(限一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照相器材、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服装、针纺织品、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美迪斯通”第7类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商标,但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美迪斯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再芳,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03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芳诉被告美迪斯通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再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再芳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再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再芳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一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刘再芳。
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