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涟商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2015-09-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一网乐购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皮库皮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1208室,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股东:王红艳、张洪武,已于2015年8月1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一网乐购”第14524897号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3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一网乐购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一网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安。
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原告胡安诉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胡安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在互联网上为招收加盟商发布一个携手央视《奋斗》栏目的夸大虚假宣传视频。原告到被告公司考察后,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之后原告得知被告所宣传的视频以及公司内悬挂的品牌授权证书系伪造,当地工商局已发布处罚决定,认定被告为欺骗违法行为。被告存在严重的夸大虚假宣传,目的是骗取加盟费。同时合同中被告也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8810元,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及彩页印刷相关费用3500元。
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一网乐购-合作协议》第十条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本合同履行地不是在涟水县,而是南京市建邺区。本案被告住所地也是南京市建邺区,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原、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一网乐购-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胡安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合同第十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协议由原、被告签字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解除合同为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第十条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明确具体,且并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在原告缴纳技术服务费后,应当向原告履行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等义务,因此,该协议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即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本案应当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因此被告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唯华唯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翟柯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