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2015-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道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一度国际”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度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春祥,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2897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召,总经理。
张春祥与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春祥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给付技术服务费248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9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东方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春祥申请执行的案款25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张春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春祥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东方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