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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2015-10-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51264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董事长。

王志伟与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空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111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志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经查询,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申请执行的案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第九空间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井友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
  • 免费电话:4006-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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