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2015-09-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五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涛,股东:张鑫鑫、杨学平、赵涛,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化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装饰设备、给类管材、家具、室内装饰材料的销售,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伊美雅”第20类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商标,但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伊美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杨小虎。
被执行人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虎与被执行人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