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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穗海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2014-03-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均谊,股东:范均谊、潘志超,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饰制造;时装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689813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为“CATERNITY”而非“卡特丽”,且截止2016年7月27日商标正在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和“卡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范均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T717M江淮牌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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