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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2015-0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针纺织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z.z”第77302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惠诚君翔毛纺织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z.z”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丕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丕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丕亮总计180万元的银行存款(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丕亮总计180万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李兰贵所有的,及王芳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丕亮总计180万元的银行存款(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丕亮总计180万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兰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
  三、查封王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
  四、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洪增余
代理审判员   王 江
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思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
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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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远大路销售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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