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2015-07-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卓锐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盘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股东:朱雷、汪东舟,经营范围为:文娱用品、家具、电动车、自行车研发、生产、销售,童车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新豪庭”第15684195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和“新豪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玉清。
委托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清诉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玉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玉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黎嘉
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
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