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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2015-09-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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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 良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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