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4号
裁判日期:2015-09-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富都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祥富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姜美丽,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熊”第1156221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且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和“快乐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迎春,女,××××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余迎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余迎春以其已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迎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迎春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余迎春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余迎春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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