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2015-09-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西、银潭路北武汉中油金银潭石油化工生产研发项目二期B4栋1-3层2室(11),法定代表人:陈艳,股东:陈艳、王建华,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网上销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汽车美容产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应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注册“葆石捷”第14633421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3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和“葆石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友文。
委托代理人吴超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友文与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友文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友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友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友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涂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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