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2015-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饰汇个性潮流生活馆实为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二层A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蒋继荣,经营范围为: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工艺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机械设备、装饰材料、日用品;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社会经济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注册“广饰汇”第12305643号第35类商标,但没有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广饰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朱粉珍,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蒋继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粉珍与被执行人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粉珍款项七万元。二、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粉珍损失二万元;三、驳回朱粉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元,由朱粉珍负担八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五十元。权利人朱粉珍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鼎丰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朱粉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3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