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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2014-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欧亚风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黄陂区盘龙城佳海都市工业城A区22号,法定代表人:朱明霞,股东:朱明霞、胡高华,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范围:日用品、珠宝首饰、服装服饰、化妆品、厨房卫生用具、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销售,广告设计,服装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派童年”第1071796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武汉盘龙兴海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明霞、股东胡高华,且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和“酷派童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奕锻。
  委托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佳海工业园A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奕锻诉被告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奕锻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奕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奕锻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子瑶

  • 武汉世纪亚美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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