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合铁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2014-11-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财富广场C座1805室,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北一环财富广场C座18楼,法定代表人:宋怀宇,股东:宋怀宇、张四化,经营范围为:连锁加盟店投资及管理;品牌、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及运营;计算机、网络、电子技术投资及运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荷鳅塘”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荷鳅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许丽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全永,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玲玲,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财富广场C座18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896512-9。
法定代表人:宋怀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许丽巧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合仲字第0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许丽巧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皖执他字第0029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易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国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惟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