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2015-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西、银潭路北武汉中油金银潭石油化工生产研发项目二期B4栋1-3层2室(11),法定代表人:陈艳,股东:陈艳、王建华,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网上销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汽车美容产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应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注册“葆石捷”第14633421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3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和“葆石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章超。
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西、银潭路北武汉中油金银潭石油化工生产研发项目二期B4栋1-3层2室(11)
法定代表人陈艳,董事长。
原告吴章超与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章超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章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章超已预交),由原告吴章超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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