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1034号
裁判日期:2015-06-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爆走丸族”第155508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爆走丸族”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姜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郑新伟,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林与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林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维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维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姜维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万 迪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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