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2015-08-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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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丽玲,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广州沛锦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玲诉被告广州沛锦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丽玲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523元,由原告刘丽玲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