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2007号
裁判日期:2014-1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3号楼10层1107,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法定代表人:黄晓黎,股东:李战、代伟、黄晓黎,已于2018年10月1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歌丝琪”第992213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歌丝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敏娟。
被告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14层17A12。
法定代表人李战。
本院在审理郑敏娟诉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敏娟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敏娟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敏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