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2015-05-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烤尚宫”第11701729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烤尚宫”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且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金焕,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郁芊,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倍源,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成金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合同的撤销、相关的财产退还和损失赔偿,而原审判决未对后两项问题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认定。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元退还上诉人成金焕。
审 判 长 丁 丽
代理审判员 佘朝阳
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