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高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2014-07-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2901室,而非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9层2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馋包”第8266999号第30类糕点、饺子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济南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馋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玲与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秋玲于2014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秋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秋玲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