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03879号
裁判日期:2015-0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金京茂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8层西区805,法定代表人:王僭,股东:王僭、王淑珍,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医疗器械(限Ⅰ类)、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金京茂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0年1月19日申请注册“格林黛娜”第8007384号第44类美容院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6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
原告李雪征。
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明华。
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京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8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征、赵明华诉被告北京金京茂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明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明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原告李雪征预交(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