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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7849号

裁判日期:2015-0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嘉为国际集团实为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2409、2410、2411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声凯,已于2014年5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芭比班纳”第9573678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声凯,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芭比班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哈斯叶提·塔依尔。
  委托代理人陈岭奇,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哈斯叶提·塔依尔与被告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磊依照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经销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相关费用支付、双方权利义务、供货、换货、退货、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支付货款及管理费共计32000元。被告却拒不提供合同约定货物,原告依照《经销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管理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却拒不理会,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款货款及管理费32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注销,哈斯叶提·塔依尔起诉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主体错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斯叶提·塔依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国雯

  • 广州韦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2409、2410、241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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