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2015-07-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梦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77号天徽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李淑梅,股东:徐辉、李淑梅,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餐饮管理、餐饮文化交流策划、餐饮技术推广服务、品牌推广及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婚庆礼仪策划服务;装饰材料研发及销售;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家居、饰品、家具、皮革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工艺品、塑料制品、建筑装饰材料、包装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清洁护理用品开发及销售。
原告:王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红诉被告合肥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王满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满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满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王满红负担。
审判员 赵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