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08316号
裁判日期:2015-07-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法定代表人:叶高,股东:周代海、陈义诚、叶高,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动分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汽车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虽已注册“查理大帝”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商标,但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查理大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叶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忠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万 迪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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