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4760号
裁判日期:2014-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180号粤海珠宝广场3-4楼,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王卓,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黄金、铂金、钯金、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菲尔”第8308949号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天首饰有限公司,而非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赛菲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育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钦鹏、廖立萍,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与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能以重新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能以重新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育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育能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