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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2015-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而非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楼,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股东:兰建军、夏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溶剂的油漆、涂料。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零售:汽车配件,润滑油;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桂周,系邢台市桥西区小拇指汽车服务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楼。
  第三人侯准。
  第三人任震。

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桂周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桂周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的桥西区公园东街969号综合8号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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